通常安置房都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贷款条件者可向柜台申领相关贷款表格或上网下载。
2、到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和购房所在地房管所开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3、未婚者需到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
4、到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表格网络下载或柜台领取)。
5、带齐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到柜台申请贷款受理。
6、审批贷款,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合同。
7、借款人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承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
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而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安置房有相关法律证件,其交易与普通房屋没有任何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