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包括优化土地出让条件、调整落实税收政策等多条措施,促进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提高首套房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50万元。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工程进度达到主体封顶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节点,解控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比例上限分别提高5%。监管项目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完成两个节点,可分别解控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对申请解控重点监管资金时,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管项目在主体封顶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完成两个节点,资金使用额度可增加5%。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前,监管项目累计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应监管金额的95%。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补助资金按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