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
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者可以签约入读、划片入读某特定中小学,不得使用引发购房者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特定用语;
不得对规划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涉及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应当明确注明“在规划中”或者“在建设中”。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的通知》,明确了上述内容。
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
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者可以签约入读、划片入读某特定中小学,不得使用引发购房者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特定用语;
不得对规划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涉及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应当明确注明“在规划中”或者“在建设中”。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居间代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
不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
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政府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挂牌二手房;
不得组织出售方联合抬高报价;
不得协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网络自媒体:
不得散布与国家房住不炒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观点;
不得配合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学区房等话题;
不得片面和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
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故意制造噱头或借助“热点”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