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需接受指导定价不能以装修款、车位变相涨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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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文件指出,该《办法》将在 2121 年 12 月 20 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发现的不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今后,全市将进一步借助信息化力量,完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

    787b23223518c0fcc2ffc81d19af3d0f.png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新发布的《办法》文件针对目前一、二手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较为全面重申和管控。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方面,强调了以下重点:

    开发商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建部指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开发商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存量房交易方面,主要有以下重点:

    委托出售房屋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售人取消委托、委托期限届满三种情况下,中介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方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后,该房源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自动锁定。

    监管方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房屋交易监督工作。

    来源:环球网